《日照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2023-10-09 15:59:01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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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0月9日讯(记者 薛喜博 实习记者 王一凡)10月9日上午,日照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法治日照”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三场),介绍《日照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地下综合管廊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日照市加大综合管廊建设力度,已累计建设48条、93公里(主城区约62公里),为统筹各类管线建设管理,解决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等问题提供了硬件基础。但管理环节上存在规划滞后、建设标准不高、有关部门单位职责不明确、运营单位无维护资金来源、维护标准低等问题。在管廊管理方面,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补齐短板,进一步规范日照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发展。

  《办法》列为2023年度日照市政府规章一类立法项目后,市城管局在调查研究并借鉴了外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和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了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建议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报市司法局立法审查。根据立法程序,市司法局通过网站公示、实地调研、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对相关意见建议逐条梳理、充分论证吸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2023年7月7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并以第135号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在制定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坚持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城市管廊管理的规定相衔接,与城市管廊相关标准、规范相衔接;突出城市管廊入廊管理及安全这个重点,加强对管线依规入廊和维护的管理,厘清责任;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相适应,转变管理理念,通过立法,引导合理规范运营,不新设立许可或者以备案等方式变相设立许可;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设定必要的处罚措施。

  《办法》共二十九条,不分章节。重点就政府和部门职责、运营模式、建设条件、设计要求、建设主体责任、管线入廊要求和例外情形、管廊有偿使用、安全要求、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特色做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综合管廊规划先行,推进有序建设和发展。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有序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进行地下空间、地下管线等重大工程建设的,应当根据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需接受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立管线入廊为原则,不入廊为例外的制度,规范管线管理和综合管廊的有序利用。即:在综合管廊已建成投入使用并且满足管线入廊技术要求的区域,规划入廊或者新建具备入廊条件的管线,应当依规入廊;既有地上杆路和地下管线,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建设需要,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内;规定了可以不在综合管廊敷设管线的情形;专项规划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综合管廊外新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明确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由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支持综合管廊建设运营。鼓励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明确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综合管廊建设运营。

  严格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要求。《办法》为加强综合管廊的安全监管,采取了以下措施: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擅自占用挪移损坏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擅自进入综合管廊及私自接驳地下管线等行为,进行相关施工要征询主管部门、运营单位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规定了运营单位的运营维护管理职责,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养护、维修、巡查、检测等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统筹安排入廊管线单位的日常维护管理,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规定了管线单位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职责,管线单位入廊施工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管线安全运营。

  规章实施后,日照市司法局将立足自身职责,从执法监督、普法宣传、实施后评估等方面,关注《办法》施行后的社会反响和适用论证,指导实施部门准确执行规章的相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增强执法人员依规履职意识,督导相关部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让《办法》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生活,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郑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