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国有土地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发布

2023-09-19 17:27:03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9月18日讯(记者 郑泽之 实习记者 王一凡)9月18日下午,日照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国有土地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日照市自2007年启动城中村改造以来,被拆迁群众从低矮破旧、环境“脏乱差”的城中村搬到了宽敞明亮、舒适便捷的新楼房,在得到妥善安置后,被安置群众办证意愿逐步强烈。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职能部门,通过开展办证村居试点、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在征求市直、区县(功能区)相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国有土地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已于9月9日正式发布。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为群众办实事”角度出发,学习威海等地市的经验,结合日照市实际,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简化程序、高效办理的原则,开展调研,先后起草了《实施意见》及《政策解读》《工作方案》等配套文件,对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屋、对外出售房屋和交易房屋的标准进行了明晰,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制定了办理流程,明确了税费收缴标准,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办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视为产权调换。原则上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为基准进行登记,属于拆迁安置居民的,参照“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标准办理,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登记证明》,由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个人缴纳契税或享受契税减免税后,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围绕破解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上市交易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屋原则上五年后(按竣工验收时间)方可上市交易,2015年7月10日前竣工验收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2015年7月10日后竣工验收的,上市交易时间按竣工验收时间后延5年确定。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屋上市交易的,按照交易时点评估价格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等税费,再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规定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

  《实施意见》提出,城中村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屋中,自愿将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方式的,可以申请划拨改办出让审批。以竣工验收时间后5年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按照不动产变更登记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办理出让时必须竣工验收时间满5年。

  《实施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确定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是城中村改造房屋办证工作的责任主体,下一步将实行专班式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排出计划,分期分批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并行办理”原则,坚持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项目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税费追缴、不动产证办理同步的“三同时”方式进行。

责任编辑:张山
新闻关键词:发布会日照市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