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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消防施工质量监管,日照印发重要通知!

2023-01-05 13:11:58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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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5日讯(记者 薛喜博)为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主体责任,加强消防施工质量监管,提升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近日,日照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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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一步压实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分包消防工程的,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开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等手续,组织消防设计专项会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消防设计,不得简单照搬规范条文要求,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出具消防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实施消防施工质量管理。《通知》要求工程参建各方把消防施工质量控制贯穿工程建设始终,严格质量检查,做好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避免常见质量问题,全面提升工程消防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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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范围、实施机构和监督要点

  《通知》要求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均应纳入日常质量监督管理。《通知》明确了市直管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由市城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实施,要求县级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明确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实施机构,把消防施工质量纳入日常质量监督管理范围,与工程质量监督统一实施或者联合实施。各级监督机构参照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要点,通过日常巡查、参加分部验收、专项质量检查等方式,对相关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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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确监督程序

  一是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向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报备,办理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涉及消防的安装工程施工前,组织进行消防施工专项设计交底,并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参加。三是建设单位组织涉及消防的关键分部验收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随机进行抽查,形成监督记录。四是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为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主体责任,加强消防施工质量监管,提升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以下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消防工程,不得肢解发包单位工程的消防施工;建设单位分包消防工程的,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开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等手续,组织消防设计专项会审;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消防查验,未完成消防施工或者消防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消防设计,不得简单照搬规范条文要求,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出具消防设计变更文件;参加消防分部工程验收。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针对工程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消防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再施工。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审批消防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实施消防施工质量管理。

  (五)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对产品防火性能质量负责,应当提供合法质量证明文件。

  (六)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二、加强消防施工质量控制

  工程参建各方要把消防施工质量控制贯穿工程建设始终,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认真做好隐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避免消防施工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消防施工质量。

  (一)加强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涉及消防的主要构配件(原材料)、线路管道、建筑节能(含保温隔热)、消防设备设施、装修材料等重要隐蔽工程部位和关键环节,应切实履行隐蔽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记录。

  (二)加强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管理。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应严格履行报验程序,建设(监理)单位应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抽取防火门、防火窗、耐火窗、排烟风管等现场安装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相关规定现场判定,并形成影像和书面资料。

  (三)加强消防施工资料档案管理。消防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按照工程消防施工过程主要质量资料清单(附件1)要求,及时做好自检自评工作和质量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有关质量文件资料应独立成册存档,放置施工现场备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后,应形成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加强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

  实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加强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及职责分工

  本通知发布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均应纳入日常质量监督管理范围,2019年7月1日后、本通知发布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消防施工未完成的,根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

  市、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分工负责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市直管工程委托市城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实施监督,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明确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以下通称“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

  (二)监督内容

  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可通过日常巡查、参加分部验收、专项质量检查等方式随机抽查,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1.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

  2.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

  3.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三)监督程序

  1.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向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报备。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选派项目监督员,参照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要点(见附件2),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计划,与工程质量监督同步组织监督交底,向参建单位明确监督管理相关内容和要求。

  2.建设单位在工程、涉及消防的安装工程施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消防施工专项设计交底,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3.建设单位组织涉及消防的关键分部验收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机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形成监督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形成闭环。

  4.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5.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消防查验组织形式、程序,以及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是否正常运行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当责令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6.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完成后,应将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独列项。

  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应当与工程质量监督统一实施或者联合实施;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对现场检查时间节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按照最小干扰原则,单独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特殊建设工程不超过2次,其他建设工程不超过1次。

  四、健全工作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科学统筹协调,加强机构建设,合理调配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技术力量,保障经费设备,推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管理一体化融合,逐步建立完善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考评、监督规范化考核、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中,要进一步深化、细化消防施工质量有关内容,推动提升消防施工质量;在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时,要将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情况作为评定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培训和宣传力度,不断强化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从业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提升消防工程质量保障能力。

责任编辑:张辉
新闻关键词:消防施工日照市住建局